(2012)深中法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庞春和、周珏、刘锦坤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21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210-2号被执行人庞春和,男,1957年X月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X苑X阁X室,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周珏,男,1968年X月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X苑X阁X房,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刘锦坤,男,1961年X月X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X村X室,身份证号码X。庞春和、周珏、刘锦坤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0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庞春和、周珏所判处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执行人刘锦坤所判处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周珏在X银行深圳X行开立的X账户里有存款人民币1116.68元,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予以扣划。除此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深圳海关在侦查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庞春和在X行深圳X行开立的X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84866.25元、X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2029.96元,共计人民币206896.21元,并将上述款项移交本院依照生效判决予以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庞春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06896.21元、被执行人周珏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16.68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刘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