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茂春与被告李新民、李善良、李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茂春。被告李新民。被告李善良。被告李善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春诉被告李新民、李善良、李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