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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茂春与被告李新民、李善良、李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茂春。被告李新民。被告李善良。被告李善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春诉被告李新民、李善良、李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