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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鲁丽兰与王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丽兰,王明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鲁丽兰,女,生于1932年7月1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被告王明友,男,现年60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丽兰与被告王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丽兰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诉讼。经审查,原告鲁丽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丽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丽兰负担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唐 炜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远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