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与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王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住所地:湛江市霞山海滨大道南70号兴发园A座首层A-7号商铺。负责人:卢德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办事员。被告:王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诉被告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陈霜屏代理审判员 陈和梦人民陪审员 杨飞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