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代英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代英英;白红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354-1号申请执行人代英英。被执行人白红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红杉向申请执行人代英英归还借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万元,剩余11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履行时间太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00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