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解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解某,爱儿坊幼儿园职工。被告肖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荣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人民陪审员 刘红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