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雪明与李卓文、程敏瑶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李卓文;程敏瑶;王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文。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敏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明。上诉人李卓文、程敏瑶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商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双方关系名为加工实为买卖,且由被上诉人送货上门,故合同履行地在东阳。由于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东阳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加工合同》、加工清单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当以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海盐县。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