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渝一中民管异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胜林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鑫机械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鑫机械厂,王胜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民管异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鑫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皮匠沟社。法定代表人:徐治兵,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鑫机械厂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林,住重庆市长寿区。���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鑫机械厂与被上诉人王胜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鑫机械厂对该案提出的管辖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鑫机械厂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裁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该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营业执照载明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审裁定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张 玥审判员 许 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