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崇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应志成、崇仁县贝斯特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志成,崇仁县贝斯特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崇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应志成,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崇仁县贝斯特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94780642。法定代表人胡小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应志成与崇仁县贝斯特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崇仁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毛林审 判 员 李少锋助理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