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会清与李成成、赵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王会清。被告李成成,被告赵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清诉被告李成成、赵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成成、赵哲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成成、赵哲的银行存款2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湛湘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