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永恒与肥东雅迪阳光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恒,肥东雅迪阳光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黄永恒,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雅迪阳光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飞,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永恒与被告肥东雅迪阳光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成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革、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继飞、委托代理人许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被告单位组建,聘请原告担任经理。2010年5月18日,被告解除聘用,经结算欠原告工资款1838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继飞和会计黄凯出具欠条一张。现已近两年,仍未归还,为此,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183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黄永恒于2010年5月18日不辞而别离开,不是公司解除聘用。原告拿年薪,不是月薪,合同期限一年,期满结算。原告黄永恒负责公司销售,他的突然离岗给公司销售造成很大损失。原告黄永恒负责生产200套样品门,发给各户63套样品门,其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32395元的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黄永恒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肥东雅迪阳光门业有限公司聘请原告黄永恒担任销售经理,2010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838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继飞和会计黄凯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公民提供劳务,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离开公司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继飞和会计黄凯出具18380元欠条一张给原告,说明被告对原告工作期间工作量的认可。被告辩称原告离开系不辞而别,给公司管理等方面造成损失,其辩称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肥东雅迪阳光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永恒劳务款18380元,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肥东雅迪阳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