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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衡水九派香邻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衡水九派香邻工程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衡水九派香邻工程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存款1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银行帐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