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行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与刘艳军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刘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临行初字第0013号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化鹏,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艳军,农民。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刘艳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于2012年3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临国土罚决字(2012)第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一、责令刘艳军退还非法占用的东西28米,南北93米,合2604平方米土地。限6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东西28米,南北93米,折合26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78120元。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漳县支行(建安西路财政局对过),账号:100XXXXXXXX00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临漳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后,现以刘艳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催告履行义务,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土地监督检查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刘艳军2011年7月以建养猪场为名,未经批准在村西南其承包地上占用土地东西28米,南北93米圈建围墙。被申请执行人刘艳军陈述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刘艳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围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后,作出该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卷中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刘艳军笔录、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均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刘艳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圈建围墙,所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以被申请执行人刘艳军拒不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临漳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3月9日对刘艳军作出临国土罚决字(2012)第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一、责令刘艳军退还非法占用的东西28米,南北93米,合2604平方米土地。限6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东西28米,南北93米,折合26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78120元。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漳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刘艳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兰 云人民陪审员 刘凌梓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