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调确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段秉林、王伦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秉林,王伦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2)甬镇调确字第269号申请人:段秉林,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申请人:王伦民,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李隘村***户。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段秉林、王伦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朝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段秉林、王伦民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2年5月23日经宁波市镇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伦民赔偿申请人段秉林医疗费2084.30元、误工费2000元、车损1000元,合计人民币5084.30元,于2012年5月23日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王伦民车损由其自行承担。三、今后双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朝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