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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成磊荣与尚明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磊荣,尚明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52号原告成磊荣,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彬县新民镇。被告尚明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磊荣与被告尚明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磊荣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磊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磊荣负担。审判员  贾小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