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料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孙料料。被执行人黑小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黑小闯向申请执行人孙料料赔偿理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824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6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小闯家庭条件困难,无法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全部债权均未能受偿。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结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