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李长奎与李元庆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长奎;李元庆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839号原告李长奎,男,193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峰,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元庆,男,古历195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长奎诉被告李元庆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奎诉称,我共育有二子四女,现都已成家立业。我今年76岁,已失去劳动能力。除长子李元庆外,其他子女都对我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今后医疗费被告承担六分之一。被告李元庆辩称,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2012年始,被告李元庆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12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二、今后原告的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被告承担六分之一。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