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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万忠、李颖与李万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万忠,李颖,李万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保字第56-1号原告李万忠。原告李颖。被告李万强。原告李万忠、李颖与被告李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宜宾民初字第1527号。诉讼中原告李万忠、李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万强170000元的财产。二原告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忠、李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万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