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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宝建经贸有限公司与郑声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建经贸有限公司,郑声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玛三村***号***室。法定代表人:孙朗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声辂,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声辂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郑声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建经贸有限公司货款31000元。后因被执行人郑声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2年1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声辂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于2012年2月7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31000元、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75元、执行费365元,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如期履行,也未按财产申报令如期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声辂尚应支付执行款3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75元、执行费365元。现因被执行人郑声辂长期外出,下落难以查找,且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建经贸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并于2012年6月8日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象执民字第3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郑爱地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