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粤好酒店与被告谷俊影、安绥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谷俊影,安绥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65号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晓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先,男,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谷俊影,女,无业。委托代理人:安绥利,男,无业。被告:安绥利,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好酒店)与被告谷俊影、安绥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粤好酒店起诉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17244元。后双方通过协商由被告谷俊影、安绥利给付原告粤好酒店12.4万元,双方再无租赁合同纠纷。现在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粤好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9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