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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叶诉被告王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王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25号原告陈叶,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宏,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叶诉被告王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叶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