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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晓辉、王虹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王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该××员工。被执行人:陈晓辉。被执行人:王虹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辉、王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共有房产已由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66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