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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邹城市沐浴春光商务宾馆、孙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市沐浴春光商务宾馆,孙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冯某,略。被告:某市沐浴春光商务宾馆。负责人:刘某被告:孙某,略。原告冯某诉被告某市沐浴春光商务宾馆、孙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