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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二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胡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胡圣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393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士方,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柳巷支行行长。被告:胡圣兰,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胡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胡圣兰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