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小行执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太原吉利华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吉利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小行执审字第30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40号。法定代表人靳君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海卫,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监察员。被申请人太原吉利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马练营村村西。法定代表人鲍成松。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小店劳社监行罚字[2012]第2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已就有关事项协商解决,故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的小店劳社监行罚字[2012]第2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