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延春、王作福、李延民、王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延春,王作福,李延民,王林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被告:李延春,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作福,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李延民,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林刚,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延春、王作福、李延民、王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延春、王作福、李延民、王林刚的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