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付某某等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付某某,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1938年11月8日生。原告付某某,女,汉族,农民,1945年3月3日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原告李某甲、付某某诉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付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付某某付担。审 判 长 陈素娟审 判 员 安静珂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