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阿尼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崔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阿尼,杜家兴,崔向阳,杜名阳,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崔家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崔阿尼申请执行人杜家兴申请执行人崔向阳法定代理人崔阿尼申请执行人杜名阳法定代理人崔阿尼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分粮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崔家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崔胜利,边建颖,崔金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执行人应给付四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共计24240元,并承担诉讼费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60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