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与蒲宏伟、张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宏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张国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宏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高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20号。负责人莫天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柯海彬,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明举,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国友,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蒲宏伟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原审被告张国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6994号民事判决,蒲宏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蒲宏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宏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上诉人蒲宏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进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天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