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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彩华与郭新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2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华,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新华,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郭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新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彩华抚养费差额18600元,给予申请执行人王彩华生活困难帮助费12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王彩华交付以下财物:空调一台、美菱冰箱一台、21英寸彩电一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平房两间;负担案件案件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郭新华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新华的存款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