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邹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庆富。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