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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鑫瑞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林俊杰、吴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鑫瑞天宇酒业有限公司,林俊杰,吴刚,周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鑫瑞天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宇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俊杰。被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周旭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鑫瑞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俊杰、吴刚、周旭军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旭军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101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继续享有对被执行人周旭军的债务追偿权;被执行人吴刚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被执行人林俊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41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