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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梁敏、肖新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敏;肖新江;杨建水;杨楠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梁敏,女,1968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肖新江,男,1983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建水,男,1963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楠,男,1981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新江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源信用社的存款元,账户为:。划拨被执行人杨楠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源信用社的存款元,账户为:。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户:37×××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士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荣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