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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洁、张展与被告李潼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张展,李潼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李洁,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展,系第一原告之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巩琛婕,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潼正,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洁、张展与被告李潼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洁之���托代理人巩琛婕、原告张展及其委托代理人巩琛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潼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洁、张展诉称:2000年4月21日被告李潼正向原告李洁及其丈夫借款20000元,并承诺半年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至今原告丈夫已去世10年,被告借款12年一分未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从2000年4月2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按五年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被告李潼正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21日被告李潼正向原告李洁之夫张新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写有欠条,还款日期为2000年10月21日,2002年3月份张新强去世。经原告李洁多次催要,被告李潼正于2011年12月31日书写一份欠条:欠原告李洁利息人民币11000元整,截止2012年4月21日计息,同时注明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继续计息,加���付息。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新强与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据,因张新强已去世,原告作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主张该借款之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此期间的利息1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唯其请求其余的利息,应从2012年4月22日起按同类银行的贷款利率计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李潼正偿还李洁、张展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1000元,从2012年4月22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李洁、张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李潼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张天宏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