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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京国与田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国,田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京国.被告田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国诉被告田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国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京国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