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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灿妹与冯四春、文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灿妹,冯四春,文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郭灿妹,女,汉族,1947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小东、文佳佳,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冯四春,男,汉族,1947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文琼,女,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灿妹诉被告冯四春、文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灿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灿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郭灿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