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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知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107号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OHWEEYONG。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树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小舟。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剑挺。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继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戚雯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