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崔某与郭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崔某与郭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