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张某甲,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卫杰,男,194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张某丙,女,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志林陪审员 吴民权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