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杜德明与何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明,何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杜德明,男,生于1951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何培荣,男,生于1951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2009)合江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培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培荣在合江县白沙镇正街四组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培荣所有位于合江县白沙镇正街四组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新增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唐 勇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