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芝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537号原告: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丁振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星大厦***室。负责人:刘旭升,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3元,由原告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