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蓟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杨某1(120225197202222777),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杨某2(120225194811252775),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杨某3(12022519630222277X),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杨某4(120225195711222768),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杨某5(120225195312102777),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诉被告杨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艳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