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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东与高海潮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海潮与被上诉人李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高海潮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海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根才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