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深圳市天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1号楼1009,组织机构代码57310146-6。法定代表人周日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冬成,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娟,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晓峰,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双方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林晓峰名下价值7918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天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周日强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9185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恽文佼(代)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