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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雷忠明与潘院朋、陕西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忠明,潘院朋,陕西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雷忠明,系西安铁路分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雷烁,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被告潘院朋。被告陕西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城西客运站枣园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方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平,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研发中心A栋1-2层。负责人李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忠明与被告潘院朋、陕西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忠明以其病情尚未稳定,起诉时机尚未成熟为由,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忠明自愿撤回对被告潘院朋、陕西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