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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富先堂与袁文稳、六安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先堂,袁文稳,六安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陈义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富先堂,男,汉族,1966年1月9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晓丽,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文稳,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泽满,男,汉族,1971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六安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仙安商城C栋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857142-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4678082-4.负责人王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查巧珍,公司员工。被告陈义举,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剑峰,男,汉族,1954年4月2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广场丽景苑3-4单元12层。组织机构代码:67586906-2.负责人苏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琪,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先堂诉被告袁文稳、六安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富先堂于2012年6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先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先堂撤回对被告袁文稳、六安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富先堂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丙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