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涡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小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3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勇,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陈庄行政村萎坑漄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7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小勇持B2驾驶证驾驶牌号为皖S3E4**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城关镇向阳路与紫光大道交叉口处,被涡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小勇的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小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查获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物证照片,证人狄芳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小勇具有自首的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文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