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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80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2001年1月28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7月2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7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3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批准逮捕,2012年3月1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号府河星城*栋*号的家中吸毒时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潘某的棕色挎包内查获装有白色晶体的透明塑料袋一个。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净重43.6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检查笔录,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前科材料,被告人潘某的身份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