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百味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强,西安百味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百味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福公司),住所地:西安蓝田工业园迎宾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陆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建强与百味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百味福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被执行人百味福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建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被执行人百味福公司向本院交纳的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百味福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