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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来源:百度“”